“孙杨案之后中国体育法治化治理” 研讨会在线召开

作者: 时间:2020-04-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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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会 | “孙杨案之后中国体育法治化治理” 研讨会在线召开

孔令泉 民主与法制时报 1周前

记者|孔令泉

责编|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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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小组和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联合举办了“孙杨案之后中国体育法治化治理”研讨视频会议,反思孙杨案,并进一步探讨推进中国体育法治化治理的问题。

来自长三角地区的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授汤卫东提出,世界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是维护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客观需要,经正当程序制定的,应当尊重世界体育组织的权威和规范。应理性分析世界体育组织的权威与运动员权益保障的冲突。世界体育组织的自治规范已形成全球体育法,并逐渐得到主权国家的理解和支持。要重视运动员权利的救济和保障;要学会并适应全球体育法的思维模式,培养能与国际体育组织对接的人才,提高国际体育话语权;健全运动员危机联合防控机制,提高体育法律服务水平。

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小组副组长、国际体育仲裁员吴炜律师认为,孙杨案件反映了国内在体育治理、体育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调需要加强体育法人才培养,特别是能对不同法律体系的程序及规则进行良好的把握、且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和论辩能力,同时又懂体育、懂新闻传播的国际性体育法人才。此外,反兴奋剂案件具有“准刑事性”,在程序中适用普通法系的交叉质询方式,可以通过模拟训练提高证人回答和应对质询的能力。

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圣洁表示,运动员和教练员得到的法律服务不足仍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应增强对运动员、教练员的法律服务。

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安提出,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案件包含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程序,每年近600个案件中,有近500个上诉程序,占了很大的比例。目前国内的体育仲裁案件主要处理的是与商事相关的纠纷,而对适用体育规则、国际体育规则的案件经验不足。仲裁要求仲裁员把握适用的实体法、程序规则,懂得回避制度、信息披露以及抗辩等专业知识。因此,在人才培养方面应加强仲裁的专业性培训。要建立健全国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保护运动员权益。同时,应加强体育规则、CAS程序规则体系的研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则认为,体育法治是国家法治的缩影。中国体育法这40年,已形成了5个层面的体育法治体系。我国体育法治还存在《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内容滞后、执法和监管滞后、体育市场竞争不足、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体育法学研究不足和教学滞后等薄弱环节。作为体育法学者,也需要通过更多机会训练和增强服务国家和社会的能力。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孙彩虹教授提出,应加强中国体育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体和依德治体紧密结合,在《体育法》修改中可写入诚信原则、爱国敬业原则等。体育运动应体现平等、公正,应建立运动员权利救济机制以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培养运动员的规则意识,以及深入研究国际体育规则。

一些专家认为,中国目前是全世界范围内最严格遵守《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公约》执行的签约国之一,但是国际地位和话语权仍不足,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争取国际话语权。我国《体育法》的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上海市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原处长王才兴表示,孙杨案折射出体育治理和治理体系的问题,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推动中国体育法治建设。王才兴建议,通过长三角地区体育法的交流互动,针对体育仲裁机制的空缺、体育法治薄弱等方面,提出体育法治建设的意见。此外,如何利用CAS上海听证中心推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等问题,还需要群策群力。